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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軍槼:十七禁律五十四斬


其一:聞鼓不進,聞金不止,旗擧不起,旗按不伏,此謂悖軍,犯者斬之。

其二:呼名不應,點時不到,違期不至,動改師律,此謂慢軍,犯者斬之。

其三:夜傳刁鬭,怠而不報,更籌違慢,聲號不明,此謂懈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四:多出怨言,怒其主將,不聽約束,更教難制,此謂搆軍,犯者斬之。

其五:敭聲笑語,蔑眡禁約,馳突軍門,此謂輕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六:所用兵器,弓弩絕弦,箭無羽鏃,劍戟不利,旗幟凋弊,此謂欺軍,犯者斬之。

其七:謠言詭語,捏造鬼神,假托夢寐,大肆邪說,蠱惑軍士,此謂婬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八:好舌利齒,妄爲是非,調撥軍士,令其不和,此謂謗軍,犯者斬之。

其九:所到之地,淩虐其民,如有逼婬婦女,此謂奸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:竊人財物,以爲己利,奪人首級,以爲己功,此謂盜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一:軍民聚衆議事,私進帳下,探聽軍機,此謂探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二:或聞所謀,及聞號令,漏泄於外,使敵人知之,此謂背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三:調用之際,結舌不應,低眉頫首,面有難色,此謂狠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四:出越行伍,攙前越後,言語喧嘩,不遵禁訓,此謂亂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五:托傷作病,以避征伐,捏傷假死,因而逃避,此謂詐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六:主掌錢糧,給賞之時阿私所親,使士卒結怨,此謂弊軍,犯者斬之。

其十七:觀寇不讅,探賊不詳,到不言到,多則言少,少則言多,此謂誤軍,犯者斬之